Lidl,一家自1994年成立的英国折扣超市,最近成功地赢得了针对英国最大的连锁超市Tesco的一起侵权及假冒诉讼。
高等法院2023年对此纠纷作出了判决,Lidl获得全胜。Tesco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基本上确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Tesco因此不得不停止使用其会员价标识(如下所示),该标识自2020年起用于推广该超市享有折扣的“会员价”项目。
Lidl的有字商标与无字商标注册图样
Tesco的会员价标识以及店内使用样式
纠纷简述
2020年,Lidl对Tesco提起多起诉讼,主张Tesco侵犯了其商标权(即带有文字的商标以及无文字商标),存在假冒行为以及侵犯了Lidl同时作为艺术作品的有字商标的版权。Tesco反诉称Lidl的无字商标为恶意申请,应予无效。
Lidl诉称Tesco使用近似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该近似标识使得消费者联想起Lidl及其在折扣超市上的声誉,因此不正当地利用了其商誉。Lidl进一步诉称Tesco使用会员价标识还将对Lidl的商标的显著性构成损害,淡化其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源自Lidl的能力,并会导致消费者将Lidl的商标与折扣价格建立泛化的关联。Lidl还主张Tesco虚假陈述其出售的产品与Lidl出售的产品具有同样的质量,包括其商品以同等价格出售,或宣称其价格与Lidl价格可相媲美。Lidl最后一个诉求是Tesco侵犯了其对有字商标的版权,构成对该作品实质部分的复制。
Tesco反诉称Lidl的无字商标应当无效,主张Lidl并无使用无字商标的真实意图,且该商标申请仅是充当“法律武器”而提出。Lidl多年累计(1995, 2002, 2005, 2007 以及2021年)申请了大量的无字商标,Tesco据此认为构成“长期持续性”申请的证据,即在名下在先已申请的商标可依不使用被撤销时就相同商标提出新申请。
2023年,高等法院认定Tesco使用会员价标识侵犯了Lidl的在先商标权利,属于假冒行为且侵犯了Lidl的版权。但高等法院亦支持了Tesco的部分主张,即Lidl的在先无字商标系恶意申请,因Lidl未能证明其1995年提出的申请以及其后的重复申请具有真实善意。
纠纷双方均向上诉法院提出复审,上诉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判决。上诉法院的案件由三名法官负责裁判。本案中的主要判决由Arnold法官作出。
上诉简介
侵权及假冒问题
Tesco就高等法院的商标侵权及假冒行为提出上诉,理由是法官(Joanna Smith女士)对Lidl部分证据的考量和认定存在错误。法官认定一般消费者看见会员价标识时会认为在与Lidl出售的同样货物的价格进行比价。Tesco认为该认定存在错误。Tesco辩称,如不存在此项认定,即不存在判定商标侵权或假冒的基础。Tesco还对法官就Lidl商标侵权主张相关的损害、不正当利益及正当理由作出的结论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首先审查了价格比较的诉称。主要问题为是否法官有权裁定有足够数量的消费者已受会员价标识误导,从而认为Tesco的会员价等同或低于Lidl同等商品的价格。需要注意的是,高等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只有在经合理判断为无法支持时才能被推翻。
上诉法院审查了Lidl提供的证据,并裁定法官的认定并无错误,尽管也许对于一些证据是给予了一些不太恰当的考量。就众多消费者被会员价标识误导认为相关的价格与Lidl构成价格比较的认定,上诉法院起初认为该认定令人惊讶。但是一旦你考虑到了证据本身以及法官的下列认定,则不会觉得那么令人意外了:
- 无字商标对于Lidl具有显著识别作用(通过有字商标的使用)
- 会员价标识会引起对Lidl有字商标的联想
- Lidl在低价商品上有着无可争辩的知名度
法官裁定所基于的证据亦被予以考察。
证据
Lidl以目击证人证言形式提交三份关键证据,称作“Lidl Vox Populi”以及一份市场调研报告。
Lidl所提交证据来自两位证人,Berridge先生以及Paulson先生,主要关于两位对会员价标识的最初印象。Paulson先生作证称他曾将会员价标识理解为一个比价信号。Berridge先生则浏览了Tesco的网店,并起初将会员价标识误认为是Lidl的有字商标,在经进一步检视后断定Tesco在模仿Lidl通过会员价标识提供低价商品(上诉法院认为此理解尚不属于比价概念范畴)。
这份Lidl “Vox Populi”(译为人民之音)还就其他消费者对会员价标识的反馈提供了证据。此证据支持了Lidl的主张,即会员价标识与Lidl的有字商标构成近似,且一般消费者心中已将会员价标识与Lidl的商标及其作为折扣超市的声誉联系在一起。须知的是,Lidl并无必要证明一般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会产生混淆,而是上述联系已经建立并导致了Tesco 不正当地利用Lidl作为折扣超市的声誉的后果。
Lidl的侵权主张另外还倚赖一项调查证据,该证据的形式为Tesco所委托的一项市场研究调查。此项调查询问了消费者与新的会员价标识相关的众多问题。尽管消费者主要是在回答Tesco的问题,但是大量的消费者在被问及会员价标识时提到了Lidl以及价格比较。法官认定该调查在质量上(而非数量上)有着重要意义,即一些消费者的确似乎将会员价标识与Lidl联系在一起。上诉法院认定一审法官关于调查性证据的裁判是正确的,其将该证据用于考量消费者的意见,但并不将其作为决定性证据。
Tesco辩称一审法官不应对这些证据进行这些考量,且此项证据不能代表一般的消费者,或者说在统计学上不具有重要意义。上诉法院并未接纳此种抗辩,上诉法院述称鉴于Tesco并未争辩证据不适格或不相关,法官如果忽略提交于手头的证据将会是一个错误。因此一审法官对证据的详细评估是正确的,其对Tesco使用会员价标识的行为是在传递比价信号的认定亦正确无误。
Tesco对于假冒判决的上诉因而被驳回了。上诉法院于是转向此件商标侵权案件的未决问题-不正当利益,损害以及正当理由。就不正当利益和损害而言,Tesco对一审法官认为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发生了改变的判定提出质疑。上诉法院认定既然存在比价行为的诉求已经成立,则经济行为的改变的认定是合理应支持的。
关于“正当理由”的问题,Tesco辩称一审法官在法律和原则适用上存在错误,且在评估是否Tesco有正当理由使用会员价标识时采用了不正确的测试方法。然而,上诉法院并未支持Tesco的论点,而是认定法官的理解是正确的。单单辩称采用标识的行为属于善意行为是不足够的,必须要有更多证据证明使用标识尽管存在对知名商标的损害却依然使用的正当理由。在本案中,Tesco被认定不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用其会员价标识。因此一审法官就Tesco使用会员价标识没有正当理由的裁定被维持。
相应地,Tesco对无字商标显著性损害的商标侵权的认定所提出的上诉亦被驳回。
Lidl无字商标注册的无效
Lidl 基于多项理由,对法官认定其在1995, 2002, 2005及2007年获得的多枚无字商标注册属于恶意申请的结论,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在二审时强调,主张商标无效的一方所依据的情形在表面上满足恶意案件的构成要件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商标申请人。
Tesco主张Lidl从未使用亦无意图按照注册样式来使用无字商标,据此可推断出该注册系出于防御目的(或为了用作“法律武器”)而申请,而非为了发挥其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这些主张被一审法院采信,认定举证责任应转移至Lidl,并责令其解释提出申请的合理意图,此举正确无误。
上诉法院判定一审法官作出Lidl未能证明对无字商标的申请系出于善意的结论是正确的。尤为重要的是,一审法官正确地认定了将无字商标作为有字商标的一部分进行使用不能证明Lidl提交1995初始申请时具有善意,且缺乏1995年无字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如有则能支持到本案)。除此之外,Lidl未能驳斥其2002、2005以及2007年申请系纯粹基于防御目的而提出的论点。
Lidl针对一审法官作出的关于其1995、2002、2005以及2007年的多个注册系恶意申请的判定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Tesco对版权侵权判决的上诉
Tesco对版权侵权的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Lidl的无字商标没有版权,即使该作品具备原创性且有版权,Tesco也并未复制其实质性部分。
对此上诉法院认为作品是具有原创性的,因为虽然作品创作中的独创性较低,作品仍然是存在创作自由度的。但是在本案中版权所赋予的保护范围是较狭窄的。Tesco除了复制含有黄色圆形的蓝色方块之外,再没有进一步复制别的元素。因此,Tesco的上诉获得成功,其被判定未侵犯Lidl的版权。
结论
通常上诉法院只由一名法官作出判决,其余两位法官仅简单陈述其同意主审法官的裁判。但在本案中,其他两位法官在同意Arnold法官所作判决的同时,还给出了实质性的额外评论意见。从这些评论意见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法官们认为这是一件商标侵权疑难案件,Lewison法官评论道,他“站在商标保护和假冒的外延角度来判定商标权利主张和假冒主张,是非常困难的。”Birss法官则评论道,在具有正当理由时,一枚标识的使用是否能够不正当利用另一枚知名商标知名度,这一问题令他十分纠结,并指出现行的案例法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作为法庭聆讯的结果,Tesco将不得不停止其所有会员价标识的使用行为,据说此举将花费其接近八百万英镑的品牌重建费用。除此之外,Tesco可能还需要向Lidl支付大笔赔偿金。
本案给出重要提醒,对消费者和目击证人证据须持谨慎态度。但是如果该证据是符合标准的,尽管不会起决定性作用,法官仍会给予相当程度的考量。本案中,Lidl便得以通过证据(社交媒体评论及消费者购物习惯证据)来揭示Tesco使用会员价标识已经实际影响到消费者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