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最近的一項T決定(T 1741/22)涉及接收患者血液中的葡萄糖水平測量值,並從中得出最大和最小測量葡萄糖值,以便發現潛在的醫療異常值。
儘管此類計算機程序在歐洲不具有專利性,但通常情況下,該決定所涉及的主題有望獲得專利,因為它通過提供有關現實世界(人體)的信息做出了“技術貢獻”。早在2018年,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以下簡稱《審查指南》)就進行了修訂,以提供一系列數學方法可以做出技術貢獻的示例(指南G-II,3.3)。其中一個例子是“通過自動系統處理生理測量數據提供醫學診斷”。事實上,另一個針對非常相似案例的決定(T 2681/16)承認了“提供葡萄糖變異的整體測量……以及血糖事件的預測”是技術性的。這與擴大委員會的決定G 1/19一致。正如其理由99所述,“人們普遍認為,測量具有技術性,因為測量方法一開始就基於與物理現實的相互作用”。正如理由89所述,“在計算機執行的流程中”,“技術效果”可能發生在“流程的輸入端”,此時計算機執行的流程接收“可能包含測量的技術輸入”。
然而,目前的判決T 1741/22與T 2681/16和《審查指南》中的示例均存在偏差。在T 1741/22的2.3.6理由中,委員會指出,“在本案和T 2681/16所依據的案件中,“物理現實”通常是“患者的血液”, 一旦進行血糖測量,與物理現實的相互作用就結束了……提供總體血糖變異性和預測血糖事件是數學步驟或智力活動,這些步驟或活動是在沒有與物理現實相互作用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不是這個意義上的“測量”。換句話說,不包括人體測量步驟的專利申請不具有技術貢獻。根據這一邏輯,如果軟件或設備直接侵犯了專利權,而該專利權又涉及其他設備測量數據的處理,則無法獲得專利權。這不僅適用於醫學領域,也適用於其他任何領域。的確,如果一項專利的所有權利要求都包含測量現實世界(例如人體)的步驟,那麼該專利可能會被只處理測量數據的軟件“間接侵權”,但提起間接侵權訴訟並不總是那麼簡單。
T 1741/22中的推理似乎與G 1/19號判決中的理由99相矛盾,後者也提到間接測量“仍然與物理現實有關,因此具有技術性,無論結果如何使用”。如上所述,該權利要求包括生成最大和最小測量葡萄糖值的一個步驟,根據G 1/19號決定,這似乎完全屬“間接測量”的範疇。
關於上文引用的《審查指南》G-II,3.3中的示例,委員會繼續說道,“由於提供“醫療診斷”(無論是由醫生還是由自動系統提供)都不具備任何技術特徵(參見決定G 1/04,理由5.3和6.3),因此該示例明顯是錯誤的。由於沒有進一步的解釋,更沒有提及任何判例法,委員會認為沒有理由猜測《審查指南》是如何得出這個例子的”:(見T 1741/22號判決的理由2.3.7)。G 1/04號判決實際上涉及的是另一個問題(它規定了一項測試,用於確定一項權利要求是否因缺乏技術特徵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被排除在可專利性之外),但其理由5.3與T 1741/22的總結相同,因此G 1/04和G 1/19之間似乎存在一些矛盾。G 1/04號決定早於G 1/19號決定15年,因此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不足為奇。
值得注意的是,T 1741/22中的委員會並未提及COMVIK方法(見《審查指南》G-VII,5.4),該方法闡述了如何評估同時具有技術和非技術特徵的權利要求,並且規定,孤立地看可能被視為非技術特徵的特徵,在發明的背景下可能有助於產生技術效果。
總之,T 1741/22號決定與當前存在先例存在重大差異,可能會導致用於分析接收測量數據的軟件/設備保護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導致此類軟件/設備能否得到保護成為問題。最終,可能有必要將此案提交給擴大上訴委員會,以消除這些矛盾。